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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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接受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决议召集。
2025年4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苏 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 卫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与股东会通知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215169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5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2025度财务预算报告》
7、《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8、《关于2025年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贷款暨接受关联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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