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846 证券简称:飞驰环保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共【7】票,其中同意票为【7】票,反对票为【0】 票,弃权票为【0】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苏州飞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苏州飞驰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
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制度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六条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预计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
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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