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8
浙江曼克斯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台州曼克斯缝纫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00665163808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曼克斯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MAX SEWING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经中路
2289 号,邮政编码 3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本章程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为无效而被终止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以优质的产品质量和满意的售后服务赢得广泛的赞誉和信任,在科研开发领域中树立起行业领先者的地位,最终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缝制机械制造;缝制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零配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一元。公司股份总数为 368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所认购的股份为公司发起人股份。公司系由台州曼克斯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曼克斯有限 ”)整体变更而设立,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瑞华审字[2014]01680025 号《审计报告》,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净资产为 3659.5178 万元。按比例折为浙江曼
克斯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 312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均为普通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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