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0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防范对外投资 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
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
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视同为风险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对于重大投资项目,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五条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类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 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第六条 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或市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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