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5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 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选聘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其他专项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执行团队;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审计部门配合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相关工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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