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31856 证券简称:浩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6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明光浩淼安防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
用途,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使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和使用。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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