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业务规则》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经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通知,即《威海凯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事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山东省威海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福田路 10 号华田孵化器 14 号楼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6,488,410 股,占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52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的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公司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26,488,4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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