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证券代码:831873 证券简称:环宇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子公司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2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21 日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寄送的(2025)浙 0106 民初
5046 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环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控股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杭州世腾置业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被告双方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分
别于 2018 年 10 月 24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和 2021 年 10 月 12 日签订了三份
《补充协议》及备忘录,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杭政储出(2016)41 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施工,由原告垫资施工,被告按其确认的产值的 70%支付原告垫资款利息,年利率为 10%,利息按月支付;全部主体结构结顶后 30 个工作日内,被告应付清已完工程量 70%的工程款及利息款,逾期未付的,按年利率 20%支付利息。补充协议及备忘录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约定原告同意支付被告补偿款和其他相关费用。
2021 年 8 月 2 日,工程全部主体结构完成结顶。原被告双方以书面方式确
认截至 2021 年 8 月 2 日,共产生工程进度款 197,546,227.00 元(按总产值 70%
扣除水电费后计)、垫资利息 5,221,679.00 元(该进度款和利息不包括原告指定分包工程,即幕墙、泛光照明、抗浮锚杆、消防等)。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
2021 年 9 月 10 日前付清上述进度款和垫资利息,但被告并未按期支付,并将销
售资金挪作他用。
截止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扣除原告已支付的利息款及工程款,按合同约
定,原告需支付被告 2021 年 10 月 20 日前产生的工程进度款 72,375,252.50 元及
逾期利息 1,685,771.00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按期支付工程价款,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资金周转,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遂原告于 2021年 12 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该案一直处于诉前调阶段,直
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确认案号为(2025)浙
0106 民初 5046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2021 年 12 月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 72,375,252.50 元、逾期利息
1,685,771.00 元(逾期利息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此后利息损失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以 72,375,252.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0%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工程进
度款之日止),总暂计 74,061,023.50 元;
二、判令原告就工程进度款 72,375,252.50 元有权对被告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杭政储出(2016)41 号地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三、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直至最终调解日 2025 年 5 月 15 日,由于后续款项陆续到期,原告于该调解
日变更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备忘录》、《补充协议二》项下应付款项合计 175,130,604.14 元;
二、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备忘录》、《补充协议二》项下应付款
项的逾期利息合计 5,392,181 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此后
逾期付款利息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以工程款及《备忘录》、《补充协议二》项下
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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