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证券代码:831873 证券简称:环宇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
尚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法律、法规,以及《环宇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限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担任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另外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 经理进行诉讼。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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