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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2 16:59:11 股吧网页版
小羽佳:股东大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1877 证券简称:小羽佳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厦门小羽佳家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0 年 4 月 2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

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监

管办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为自身债务进行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及其他动用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事项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六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第(七)项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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