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7
公告编号:2020-018
证券代码:831878 证券简称:先锋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
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等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
公告编号:2020-018
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
限。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
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公告编号:2020-018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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