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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3-27 19:32:30 股吧网页版
先锋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0-016]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3-27


证券代码:831878 证券简称:先锋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的的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认真审查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依法
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九条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以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财务部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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