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1881 证券简称:谦泰亨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3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公司下发了《民
事裁定书(2024)桂 0103 民初 5031 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当事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62125 元,减半收取 31063 元,由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 31062 元,由本院向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退还。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5-017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文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美川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永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安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广西燎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鑫聚公司向美川公司出借款项,王永志作为美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上述事实的实际操作人,私自以中海油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名义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鑫聚公司
提示付款遭拒付。后 2017 年 5 月 27 日,原告鑫聚公司与被告王永志、被告安岚
及被告美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王永志、安岚为美川公司对鑫聚公司的债务
公告编号:2025-017
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其位于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 2 号 8 号楼 2 门
1602 室的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如上述债务美川公司不能在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归还,则美川公司及其担保人王永志、安岚不但需支付前述确定的债权和违
约金,还需另行以 51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标准
计算违约金利息。后鑫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美川公司至今未支付借款,担保人王永志、安岚亦未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 、 请 求 判 令 广 西 美 川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向 原 告 支 付 借 款
人 民 币 本 金 5,000,000.00 元、利息人民币 100,000.00 元以及逾期利息人民
币 1,847,040.00 元(利息以人民币 5,10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30
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算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847,040.00
元),暂计算至 2017 年 7 月 3 日,并要求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
人民币 7,047,040.00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王永志、安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以上暂共计人民币 7,047,040.00 元。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谦泰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四、本次诉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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