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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17 15:32:26 股吧网页版
垦丰种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哈尔滨市宾县
宾西经济开发区强宾路 99 号垦丰种业行政办公楼 7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自行负责,本所律师仅负责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
股数额与股东名册登记是否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任何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决定
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
布了《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期、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2 日 15:00—2025 年 2 月 13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出席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13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56,366,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764%。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前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0 名,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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