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下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哈尔滨市宾
县宾西经济开发区强宾路 99 号垦丰种业行政办公楼 7 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扫描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二)2026 年 1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
布了《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下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日期、地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1 月
26 日 15:00-2026 年 1 月 27 日 15:00。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审
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出席会议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6,801,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6%。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或股东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前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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