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2-07
公告编号:2023-010
证券代码:831890 证券简称:ST 中润新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南京市鼓楼区人
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作出的《执行通知书》(2023)苏 0106 执 436 号及
2023 年 1 月 28 日作出的《报告财产令》(2023)苏 0106 执 436 号。
二、《执行通知书》(2023)苏 0106 执 436 号具体内容
申请执行人与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菊林、支文琴、中润环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 月 28
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条的规定,责令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相关文书所确定的下列义务:
1、履行(2021)苏 01 民初 890 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法律规定的计算方式支付相应利息。
3、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交纳申请执行费。
三、《报告财产令》(2023)苏 0106 执 436 号具体内容
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菊林、支文琴、中润环能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
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王菊林、支文琴、中润环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
公告编号:2023-010
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责令你(你单位)收到此令后,立即将财产申报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交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1、申报财产顺序:
(1)现金、存款(须附银行账户)、工资收入(须附工作单位)、有价证券等;;(2)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申报的财产。
2、你(你单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首次申报财产,若财产发生变动,应当对该变动情况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报告;在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次申报后,如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你单位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 10 日内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补充申报。
3、你(你单位)申报可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你单位)立即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4、你(你单位)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或者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四、本事件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该事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但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量及资金周转有一定影响。公司将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商,降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委托律师与法院积极协调,就案涉费用磋商履行方案。
五、备查文件
1、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苏 0106 执 436 号;
2、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3)苏 0106 执 436 号。
公告编号:2023-010
中润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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