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1892 证券简称:新玻电力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豁免适用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七条 上述由股东会实施的审批权限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公司董事长或其他授权代表可对外签订担保合同。
第八条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必须严格依照上述权限审议对外担保事项,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属于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的,董事会必须将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上对外担保事项的,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事项逐一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担保业务。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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