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31892 证券简称:新玻电力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承诺
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新玻电力复合绝缘子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际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
公告编号:2025-032
补偿条件、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应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三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简要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公告编号:2025-032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除因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事项提前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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