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1900 证券简称:海航冷链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资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冷链”和“公司”)于 2025 年5 月 28 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南一中院”和“一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 96 初 873 号之二),主要情况如下:
海南一中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海航冷链(被告)与被申请人吴家俊(原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简称“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家俊向
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3 年 12 月 7 日一中院作出(2023)琼 96 民初 87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华宇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限值 3,283,283.08 元的财产;并冻结公司名下持有的北京盛世华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比例 1.995%的
328.27725 万之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上述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
发布的《海航冷链:关于股权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024 年 11 月 1 日,一中院作出(2023)琼 96 民初 873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驳回吴家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吴家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海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作出(2025)琼民终
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告编号:2025-017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向一中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以吴家俊的诉
讼请求已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确认驳回为由,请求解除对海航冷链公司名下限值 3,283,283.08 元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经海南一中院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故海航冷链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解除对公司名下限值3,283,283.08 元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二、资产被解除保全措施的原因
吴家俊与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华宇仓储有
限责任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海南一中院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作出
(2023)琼 96 民初 8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吴家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吴家俊遂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月 31 日作出(2025)琼民终 1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原告吴家俊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前期裁定对公司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予以全部解除。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资产被解除保全措施,有利于公司后续推进相关资产处置、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四、备查文件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 96 初 873 号之二)。
海航冷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3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