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5-015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280,036,135.48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07,959,006.6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4,970,0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9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5,782,33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 3 票同
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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