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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02-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宁波瑞奥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5-02-09



关于对《关于宁波瑞奥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或“主办券商”)及宁波瑞奥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奥物联”或“公司”)收到贵公司《关于宁波瑞奥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申银万国组织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对推荐瑞奥物联挂牌的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瑞奥物联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现逐条回复如下:

第一部分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答:

经主办券商核查股东身份信息等资料,公司现有股东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股东身份识别代码 是否实际控制人

史伟 境内自然人 11010819660811601X 是

袁先锋 境内自然人 330121196810280835 否

宁波瑞云普安投资管理合 境内法人 30901635-0 否

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志文 境内自然人 330725198109282530 否

施国勇 境内自然人 330205196605020917 否

其中,史伟和王志文均于本公司任职,本公司未对员工担任本公司股东的情

形提出限制性规定。

袁先锋现任宁波弘烨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和安吉中力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其任职单位未对其对外投资提出限制性规定。

施国勇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教授,为合同制用工,其任职单位未对其对外投资提出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人股东宁波瑞云普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存在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等特殊背景的情况。

公司全体股东已签署《股东承诺函》,公司股东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具有以下情形:1)国家公务员;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3)限制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投资的情形;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5)限制国有企业领导人投资的情形;6)限制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投资的情形;7)现役军人;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成为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件。

根据以上核查信息,主办券商认为公司股东依法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核查上述问题,在《关于宁波瑞奥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补充发表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1.1.2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请公司补充披露。

回答:

经主办券商核查公司历史工商资料等文件:

(1)截至2014年9月30日,史伟直接持有公司560万股股份,并通过瑞云普安间接持有公司44万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60.4%,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最近两年一期内未发生变化。

(2)史伟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的决策及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

根据以上核查信息,主办券商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充分、合法。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补充核查上述问题,在《关于宁波瑞奥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补充发表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认定史伟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充分、合法,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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