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3
证券代码:831929 证券简称:惠尔明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决策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经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请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管理,保证公司科学、安全和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尔明(福建)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策。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总经理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公司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交易,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超过董事长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总经理每年至少二次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即每一年度上
半年结束后在两个月内向董事会汇报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情况,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汇报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应董事会要求,总经理还应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七条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受赠现金资产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500 万的。
第八条 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受赠现金资产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在董事长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长审批;
超过董事长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外投资中证券投资的内部审批标准及程序,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交易的成交金额。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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