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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6:40:42 股吧网页版
宇迪光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证券代码:831934 证券简称:宇迪光学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宇迪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第七条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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