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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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6〕 13 号
关于给予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格曼) , 注册
地: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梦华蕾路 332 号。
周国旗, 倍格曼实际控制人。
杨勇, 倍格曼董事长、 控股股东。
据查明, 倍格曼、 周国旗、 杨勇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12 月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份代持事项的提示性公
告》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更正的公告》 , 自 2010 年 12 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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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至今, 公司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且未整改完毕。 其中, 2011
年 12 月至今, 公司董事长、 控股股东杨勇代周国旗持有倍格曼
26%的股权; 2020 年 9 月至今, 股东褚敏芳代周国旗持有倍格曼
44%的股权。 此外, 2019 年 5 月起, 股东周云祥代周国旗持有倍
格曼 44%的股权, 已于 2020 年 9 月解除代持关系。
上述股份代持事项, 导致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及相关
定期报告中关于股东持股信息、 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 公司自
成立以来至今的实际控制人应为周国旗。
倍格曼的上述违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第 2.1 条第四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 第四条、 第十一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周国旗通过由他人代持股份隐瞒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 导致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及相关定期报告中关于股东持股信息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长、 控股股东杨勇为周国旗代持股份, 违反了《业务规
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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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倍格曼、 周国旗、 杨勇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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