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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22:26:01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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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6〕 13 号
关于给予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格曼) , 注册
地: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梦华蕾路 332 号。
周国旗, 倍格曼实际控制人。
杨勇, 倍格曼董事长、 控股股东。
据查明, 倍格曼、 周国旗、 杨勇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5 年 12 月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份代持事项的提示性公
告》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更正的公告》 , 自 2010 年 12 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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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至今, 公司存在股份代持情形且未整改完毕。 其中, 2011
年 12 月至今, 公司董事长、 控股股东杨勇代周国旗持有倍格曼
26%的股权; 2020 年 9 月至今, 股东褚敏芳代周国旗持有倍格曼
44%的股权。 此外, 2019 年 5 月起, 股东周云祥代周国旗持有倍
格曼 44%的股权, 已于 2020 年 9 月解除代持关系。
上述股份代持事项, 导致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及相关
定期报告中关于股东持股信息、 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 公司自
成立以来至今的实际控制人应为周国旗。
倍格曼的上述违规行为,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第 2.1 条第四项,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
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 第四条、 第十一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规则》 ) 第三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周国旗通过由他人代持股份隐瞒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 导致
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以及相关定期报告中关于股东持股信息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准确,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长、 控股股东杨勇为周国旗代持股份, 违反了《业务规
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 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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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
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倍格曼、 周国旗、 杨勇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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