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4 17:07:41 股吧网页版
倍格曼: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周水庆先生收购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4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周水庆先生

收购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杭证字[2025]第 69 号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18 层(310020)

18/F,BlockA,China Resources Building,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P.R.China,31020

Tel: +86 571-85176093 Fax: +86 571-85084316

目 录

释 义...... 2
正 文...... 5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 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程序...... 9
三、 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0
四、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5
五、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15
六、 本次收购完成后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7
七、 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20
八、 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之间的交易情况...... 20
九、 公开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 21十、 公众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21
十一、 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 22
十二、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22
十三、 结论...... 2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1 倍格曼、公司、公众公 指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被收购公司

2 收购人 指 周水庆先生

3 一致行动人 指 周国旗先生,与周水庆系父子关系

收 购 人 拟 通 过 货 币 支 付 方 式 收 购 倍 格 曼
4 本次收购 指 11,350,000 股股票,占倍格曼总股本的 56.75%。本
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

5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周水庆与倍格曼股东杨勇、褚敏芳签署的《股份转
让协议》

杨勇持有的倍格曼 2,550,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6 标的股份 指 股,褚敏芳持有的倍格曼 8,800,000 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7 过渡期 指 自《股份转让协议》各方签订协议之日起至标的股
份完成过户的期间

8 《收购报告书》 指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9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周水庆先生收
购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10 《公司章程》 指 根据上下文义所需,指倍格曼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11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13 本所及本所律师 指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

14 《公司法》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