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935 证券简称:倍格曼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湖州倍格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 ”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信息披露细则》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 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 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 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 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 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主办券商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真……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