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邮编:310016
电话:(+86)0571-86508080 传真:(+86)0571-8735775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5)第05054号
致: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科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联科生物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科生物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联科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联科生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联科生物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联科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8.《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预计 2025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董事会关于 2024 年度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1.《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审核意见的议案》。
(二)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告了
《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宋路红女士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