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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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6〕 6 号
关于给予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科生物)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时代大道 4887 号湘湖科创园 15
号楼 1 层、 2 层。
宋路红, 联科生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孙晓梅, 联科生物董事、 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 联科生物存在以下违规:
2021 年联科生物定向发行过程中, 联科生物及控股股东、- 2 -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宋路红与发行对象王某于 2021 年 9 月 6 日
签订《关于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合同之补充
协议》 (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 , 联科生物在《补充协议》
加盖公章。 《补充协议》 包含利润分配、 共同出售权、 股份回
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并涉及挂牌公司为回购条款义务承担主体
的禁止性内容。 2022 年 1 月 12 日, 联科生物披露《定向发行情
况报告书》 。 上述《补充协议》 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 未在定
向发行文件中披露。 2025 年 11 月 24 日, 联科生物发布《关于
补充披露挂牌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订对赌
协议的公告( 补充) 》 , 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联科生物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且特殊投
资条款涉及挂牌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的禁止性内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
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 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
题解答( 四) ——特殊投资条款》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 (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 4.1 条、 第 4.2 条、 第
4.3 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宋路红知悉并签订上述特- 3 -
殊投资条款, 董事、 董事会秘书孙晓梅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签订
事项,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未能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和《定向发行规则》 第四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
任。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联科生物、 宋路红、 孙晓梅
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基于商业信任, 受投资方误导要
求而被动签订《补充协议》 , 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故意隐瞒
的主观故意。 二是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 因投资方要求履行《补
充协议》 而引发潜在风险, 公司及相关主体同为受害方。 三是
公司已在第一时间补充披露, 未引发股价大幅下跌, 未对市场
及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
我司认为, 一是联科生物、 宋路红知悉并签订《补充协议》,
孙晓梅知悉《补充协议》 , 未能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披露,
存在主观故意。 二是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具体信息披露事务, 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三
是《补充协议》 于 2021 年签订, 公司于 2025 年方才补充披露,
不构成及时披露。 综上, 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申辩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 4 -
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联科生物、 宋路红、 孙晓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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