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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5 22:41: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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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6〕 6 号
关于给予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科生物)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时代大道 4887 号湘湖科创园 15
号楼 1 层、 2 层。
宋路红, 联科生物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孙晓梅, 联科生物董事、 董事会秘书。
经核查, 联科生物存在以下违规:
2021 年联科生物定向发行过程中, 联科生物及控股股东、- 2 -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宋路红与发行对象王某于 2021 年 9 月 6 日
签订《关于杭州联科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认购合同之补充
协议》 (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 , 联科生物在《补充协议》
加盖公章。 《补充协议》 包含利润分配、 共同出售权、 股份回
购等特殊投资条款, 并涉及挂牌公司为回购条款义务承担主体
的禁止性内容。 2022 年 1 月 12 日, 联科生物披露《定向发行情
况报告书》 。 上述《补充协议》 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 未在定
向发行文件中披露。 2025 年 11 月 24 日, 联科生物发布《关于
补充披露挂牌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与投资人签订对赌
协议的公告( 补充) 》 , 对上述内容进行补充披露。
联科生物未及时审议并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且特殊投
资条款涉及挂牌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或签署方的禁止性内容,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 以
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
简称《定向发行规则》 ) 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
题解答( 四) ——特殊投资条款》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 (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第 4.1 条、 第 4.2 条、 第
4.3 条的规定。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宋路红知悉并签订上述特- 3 -
殊投资条款, 董事、 董事会秘书孙晓梅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签订
事项, 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未能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和《定向发行规则》 第四条的规定, 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责
任。
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过程中, 联科生物、 宋路红、 孙晓梅
提出以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基于商业信任, 受投资方误导要
求而被动签订《补充协议》 , 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故意隐瞒
的主观故意。 二是在责任主体认定方面, 因投资方要求履行《补
充协议》 而引发潜在风险, 公司及相关主体同为受害方。 三是
公司已在第一时间补充披露, 未引发股价大幅下跌, 未对市场
及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
我司认为, 一是联科生物、 宋路红知悉并签订《补充协议》,
孙晓梅知悉《补充协议》 , 未能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披露,
存在主观故意。 二是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董事
会秘书负责公司具体信息披露事务, 对上述违规负有责任。 三
是《补充协议》 于 2021 年签订, 公司于 2025 年方才补充披露,
不构成及时披露。 综上, 对公司及相关主体的申辩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 4 -
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联科生物、 宋路红、 孙晓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6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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