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940 证券简称:网高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北京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修改后版本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
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为本次
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该账户为认购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第十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不得
将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者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第十四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相关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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