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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38:42 股吧网页版
兴荣高科: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941 证券简称:兴荣高科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
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 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12个月内累计超过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资产抵押;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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