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06
[2019] 144
当事人:
烟台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天圣科技),住所地:
莱山经济开发区同和路 9 号。
侯作启, 男, 1953 年 1 月出生, 2014 年 4 月 28 日至
2019 年 1 月 27 日及 2019 年 3 月 25 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柳玉红, 女, 1963 年 1 月出生, 2019 年 1 月 28 日至
2019 年 3 月 24 日担任公司董事长。
彭咏梅, 1971 年 7 月出生, 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天圣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违规担保
经查明, 2015 年,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侯作启违规提供
担保 750,000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
比例为 2.04%; 2016 年, 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侯作启违规提
供担保 300,000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
产比例为 0.85%; 2017 年, 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侯作启及其
控制的企业烟台天圣橡胶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圣
橡胶” )违规提供担保两笔, 累计担保金额 17,691,000 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52.92%;
2018 年, 你公司为实际控制人侯作启及天圣橡胶违规提供担
保共计八笔, 累计担保金额 26,003,808 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93.15%; 2019 年, 你公司为
实际控制人侯作启违规提供担保共计两笔,累计担保金额
433,293.75 元, 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比
例为 1.42%。针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章程》 虽已载明
相关决策权限和程序, 但对外担保发生时你公司均未事先履
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 2019 年 8 月 2
日,你公司仍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二、 信息披露违规
经查明, 2019 年 3 月 5 日, 珲春市水利局因与你公司间
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向延边朝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涉案金额为 17,206,000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56.58%。
2019 年 4 月 15 日,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
山区支行因与你公司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烟台市莱山
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涉案金额为 17,579,145.98 元,占
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57.81%。
2019 年 5 月,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你公司
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
起了诉讼,涉案金额为 4,878,581.52 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比例为 16.01%。
2019 年,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部分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侯作启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针对上述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
2019 年 8 月 2 日,你公司仍未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天圣科技上述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 违反了《 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第七条、《 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 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违反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对外担保行为, 时任董事长侯作启及柳玉
红进行了审批。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会秘
书彭咏梅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
和 《 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烟台天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对侯作启、 柳玉红、彭咏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
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业务规
则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
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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