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2
证券代码:831954 证券简称:协昌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江苏协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后,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因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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