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3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1955 证券简称:海益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被列为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范立强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董事长
执行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鲁0687民初469号-472号
立案时间:2019年4月10日
案号:(2019)鲁0687执738号-7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海益宝公司分四笔向中国银行贷款各500万元整,贷款期限12个月,因贷款到期海益宝公司未及时还款。详见公司2019年3月22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益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国银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69591.45元,合计5169591.45元;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174280.37元,合计5174280.37元;偿还借款本金500万
公告编号:2019-022
元,利息、逾期利息181518.98元,合计5181518.98元;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181594.95元,合计5181594.95元,并支付2018年1月2日起至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海益宝公司于判决日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中国银行四笔诉讼的律师代理费各5万元,共计20万元;
三、被告山东玖龙公司、范立强在2000万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国银行对被告山东玖龙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海域使用权(国海证10370164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详见公司2019年3月22日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上述事项被作为被执行人,对我公司生产经营暂未造成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正在积极筹钱,预计于2019年年底前偿还全部款项。
四、备查文件
无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