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3
公告编号:2019-025
证券代码:831955 证券简称:海益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6年8月2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6年8月23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控股股东、范立强及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提起上诉:1.山东玖龙公司、海益宝公司、范立强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存在欺诈行为。
2.一审判决认定山东玖龙公司应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上诉人应支付罚息3323.29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一审法院严重超标查封,应予以纠正。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简称“青岛银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双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侯利君,该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助理、赵琪,该行法律合规部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玖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立强(时任)
公告编号:2019-025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洪磊、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益宝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洪磊,山东中颐事务所律师
姓名或名称:范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洪磊,山东中颐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山东玖龙公司于2012年6月27日与青岛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山东玖龙公司向青岛银行行借款9600万元(截至2016年8月21日,借款余额9000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6月27日至2017年6月26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范立强于2016年7月27日与青岛银行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担保金额90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山东玖龙公司未及时归还相应借款,2016年8月21日,青岛银行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802182012固借字第06号借款合同
2.判令报告山东玖龙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9000万元,利息777944.44元、罚息3323.29元(利息、罚息暂算至2016年8月21日,合计90781267.7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
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海阳市大闫家镇新生村的海域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原告对抵押物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海益宝公司、范立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件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全部费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6年8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初1320号,判决结果如下:
山东玖龙公司应于上述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山东玖龙公司未履行偿还义务,青岛银行有权以用于抵押的海域权证项下的财产处分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本金9648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偿
公告编号:2019-025
付,海益宝公司及股东范立强于2016年7月27日与青岛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有效。
山东玖龙公司、海益宝公司及股东范立强于2017年3月24日就“(2016)鲁02民初1320号”民事判定书认定的“保证合同”有效事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经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了“(2017)鲁02民终5274号”民事判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出具了“(2017)鲁民终1027……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