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23
公告编号:2019-026
证券代码:831955 证券简称:海益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涉及诉讼公告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诉讼情况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烟台海益宝水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宝”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海益宝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玖龙”或“山东海益宝”)于2012年6月27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公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范立强于2016年7月27日与青岛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由于山东玖龙未及时归还相应借款,2016年8月21日,青岛银行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截至该日,山东海益宝欠青岛银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2017 年3月24日,山东玖龙、海益宝及范立强就“(2016)鲁02民初1320号”民事判定书认定的“保证合同”有效事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了“(2017)鲁02民终5274号”民事判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出具了“(2017)鲁民终1027号”民事判定书,两份判决书一致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详情请见公司同日公告《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二、补发原因
公告编号:2019-026
控股股东、公司及范立强认为诉讼请求事实存在争议,于2017年3月24日提起上诉:1.山东玖龙、海益宝、范立强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存在欺诈行为。2.一审判决认定山东玖龙公司应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上诉人应支付罚息3323.29元,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一审法院严重超标查封,应予以纠正。
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诉讼及反诉事项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规则不熟悉和披露时点理解的偏差,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将上述诉讼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后经年报审计过程中的网络查询,经主办券商督导后,公司已就上述未及时披露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整改,补充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完善公司治理和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执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特此声明。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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