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0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31955 证券简称:海益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艳霞,该分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或名称: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国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9 年 9 月 18 日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
台分行的上诉状。上诉事由:2018 年 9 月 26 日,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海益宝科技
公告编号:2019-044
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人民币 1800 万元,货款
期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始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在此合同中山东玖龙海洋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为担保方。目前并未到达偿还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 行要求偿还本息,并停止发放贷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1800 万元整及利息
923162.50 元(暂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并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式继续计算的逾期利息;
2.判令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3.判令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 2.5 万元;
4.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律师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 标的额合计 18948162.5 元);
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相关诉讼, 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进一步判断该起诉讼事项对公司财务方 面的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财务的影响,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鲁 0602 民初 11434 号
公告编号:2019-044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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