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5
公告编号:2019-046
证券代码:831955 证券简称:海益宝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9 月 1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艳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车莉娜,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明勇,北京市尚公(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立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姜国香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46
2018 年 9 月 26 日,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
分行签订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分别贷款人民币 1200 万元、人民币 1800 万元,货款期自 2018
年 9 月 26 日始至 2020 年 9 月 26 日。在此合同中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为担保方。目前并未到达偿还期,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要求偿还本息,并停止发放贷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1)判令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 1200 万元、
律师费 25000 元、利息 615441.67 元(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同时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判令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800 万元、
律师费 25000 元、利息 923162.50 元(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同时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8 日作出
的烟台市芝罘区民事裁决书(2019)鲁 0602 民初 11434 号、烟台市芝罘区民事裁决书(2019)鲁 0602 民初 11435 号,判决结果如下:
2019 年 10 月 8 日作出的烟台市芝罘区民事裁决书(2019)鲁 0602 民初 11434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贷款本金 1200 万元、利息 615441.67 元(暂计至
2019 年 7 月 22 日)及律师费 25000 元,同时自 2019 年 7 月 23 日起至被告海益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逾期
公告编号:2019-046
利息;并由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的其他诉讼。
如果被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华夏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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