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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2-14 18:00:48 股吧网页版
海益宝: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2-14



银河证券

关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银河证券作为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0 年 2 月 12 日,我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关于给予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0]95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纪律处分主体及任职情况

当事人: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滨西路海益宝产业化园区。

范立强,1969 年 10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

二、相关事实

经查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海益宝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签署《保

证合同》,为海益宝控股股东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玖

龙)在该行的长期借款余额 9000 万元作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海益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8 月 23 日,青岛银行诉海益宝,山东玖龙及范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90,781,267.73 元。海益宝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2019 年 9 月 10 日,全国股转公司业务部门向海益宝、范立强发送纪律处分

事先告知书,9 月 11 日海益宝提出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一直未收到关于上述诉讼的传票及涉诉通知书等相关涉诉文件。2.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已经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和 2019 年 4 月 23 日做了两次公告。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范立强均

认为其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目的是为办理续贷手续,但是实际青岛银行并未给控股股东办理续贷,因此担保合同并不成立。

经核查,2016 年 8 月 21 日,青岛银行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起诉海益宝及范立强。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16)鲁 02 民初 1320 号”民事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不服,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因此海益宝知悉诉讼时间不晚于 2017年 3 月 24 日,公司应在知悉诉讼时间后两个交易内披露诉讼情况,但公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进行披露。因此海益宝的第一项申辩意见不成立。

2017 年 1 月 20 日海益宝披露的公告是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海益

宝并未披露相关涉诉信息,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公告披露的是补发涉诉公告,

两份公告不能证明海益宝及时的披露了涉诉公告。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二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2 民初 1320 号”

民事判决,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有效。公司及范立强不服,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17 年 10 月 31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鲁民终 102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三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海益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第 4.1.2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股转系统公

告[2013]3 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范立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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