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14
银河证券
关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银河证券作为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0 年 2 月 12 日,我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的《关于给予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0]95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纪律处分主体及任职情况
当事人: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滨西路海益宝产业化园区。
范立强,1969 年 10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
二、相关事实
经查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海益宝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东六路支行签署《保
证合同》,为海益宝控股股东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玖
龙)在该行的长期借款余额 9000 万元作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海益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8 月 23 日,青岛银行诉海益宝,山东玖龙及范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90,781,267.73 元。海益宝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三、处罚依据及结果
2019 年 9 月 10 日,全国股转公司业务部门向海益宝、范立强发送纪律处分
事先告知书,9 月 11 日海益宝提出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一直未收到关于上述诉讼的传票及涉诉通知书等相关涉诉文件。2.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已经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和 2019 年 4 月 23 日做了两次公告。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范立强均
认为其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目的是为办理续贷手续,但是实际青岛银行并未给控股股东办理续贷,因此担保合同并不成立。
经核查,2016 年 8 月 21 日,青岛银行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
民事起诉状,起诉海益宝及范立强。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16)鲁 02 民初 1320 号”民事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不服,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因此海益宝知悉诉讼时间不晚于 2017年 3 月 24 日,公司应在知悉诉讼时间后两个交易内披露诉讼情况,但公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进行披露。因此海益宝的第一项申辩意见不成立。
2017 年 1 月 20 日海益宝披露的公告是控股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海益
宝并未披露相关涉诉信息,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公告披露的是补发涉诉公告,
两份公告不能证明海益宝及时的披露了涉诉公告。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二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2 民初 1320 号”
民事判决,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有效。公司及范立强不服,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
2017 年 10 月 31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鲁民终 1027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三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海益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 条、第 4.1.2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股转系统公
告[2013]3 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范立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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