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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2-21 15:53:52 股吧网页版
海益宝:关于向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公告送达纪律处分决定书的通知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2-21

《关于给予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送达公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立强: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关于给予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给予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2020 95

当事人: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滨西路海益宝产业化园区。

范立强,1969 年 10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

司董事长。

经查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海益宝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东六路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海益宝控股股东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玖龙)在该行的长期借

款余额 9000 万元作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海益宝未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8 月 23 日,青岛银行诉海益宝、山东玖龙及范

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90,781,267.73 元。海益宝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2019 年 9 月 10 日,我司业务部门向海益宝、范立强发

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9 月 11 日海益宝提出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一直未收到关于上述诉讼的传票及涉诉通知书等

相关涉诉文件。2.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已经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和 2019 年 4 月 23 日做了两次公告。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范立强均认为其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目的是为办理续贷手续,但是实际青岛银行并未给控股股东办理续贷,因此担保合同并不成立。

经核查,2016 年 8 月 21 日,青岛银行向山东省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海益宝及范立强。

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2

民初 1320 号”民事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不服,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因此海益宝知悉

诉讼时间不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应在知悉诉讼时间

后两个交易内披露诉讼情况,但公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

进行披露。因此海益宝的第一项申辩意见不成立。

2017 年 1 月 20 日海益宝披露的公告是控股股东股权司

法冻结的公告,海益宝并未披露相关涉诉信息。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公告披露的是补发涉诉公告,两份公告不能证明海益宝及时的披露了涉诉公告。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二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鲁 02 民初 1320 号”民事判决,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有效。公司及范立

强不服,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

诉。2017 年 10 月 31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 2017)

鲁民终 10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三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海益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条、第 4.1.2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

[2013]3 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范立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规定,我司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海益宝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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