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2-21
《关于给予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送达公告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立强: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关于给予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给予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2020 95
当事人:
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海阳市龙山街道海滨西路海益宝产业化园区。
范立强,1969 年 10 月出生,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公
司董事长。
经查明,海益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益宝)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海益宝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东六路支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海益宝控股股东山东玖龙海洋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玖龙)在该行的长期借
款余额 9000 万元作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27
日至 2017 年 7 月 26 日。对于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海益宝未
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6 年 8 月 23 日,青岛银行诉海益宝、山东玖龙及范
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诉讼标的金额合计 90,781,267.73 元。海益宝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事项。
2019 年 9 月 10 日,我司业务部门向海益宝、范立强发
送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9 月 11 日海益宝提出申辩。理由如下:1.公司一直未收到关于上述诉讼的传票及涉诉通知书等
相关涉诉文件。2.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已经于 2017 年 1 月 20
日和 2019 年 4 月 23 日做了两次公告。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
范立强均认为其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目的是为办理续贷手续,但是实际青岛银行并未给控股股东办理续贷,因此担保合同并不成立。
经核查,2016 年 8 月 21 日,青岛银行向山东省青岛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海益宝及范立强。
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 02
民初 1320 号”民事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不服,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因此海益宝知悉
诉讼时间不晚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应在知悉诉讼时间
后两个交易内披露诉讼情况,但公司迟至 2019 年 4 月 23 日
进行披露。因此海益宝的第一项申辩意见不成立。
2017 年 1 月 20 日海益宝披露的公告是控股股东股权司
法冻结的公告,海益宝并未披露相关涉诉信息。2019 年 4 月
23 日披露的公告披露的是补发涉诉公告,两份公告不能证明海益宝及时的披露了涉诉公告。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二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017 年 2 月 22 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
鲁 02 民初 1320 号”民事判决,判决海益宝及范立强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与青岛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有效。公司及范立
强不服,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上
诉。2017 年 10 月 31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 2017)
鲁民终 102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对海益宝的第三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海益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5条、第 4.1.2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
[2013]3 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范立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规定,我司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海益宝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