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10-12
公告编号:2018-040
证券代码:831956 证券简称:汇森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对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监管事项
2016年11月12日,公司与关联方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署《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垫付燃气锅炉货款1,000万元。但上述锅炉改造项目一直未开工。2018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除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协议的议案》:“经双方协议,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同意终止合作项目,并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归还公司垫付的1,000万元燃气锅炉货款。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当日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协议,预计该笔款项将于2018年8月2日之前回收。由于该笔资金在该公司周转时间较长,公司将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该公司收取利息费用,计息期间以公司支付款项直至回收期间为计算依据。”2018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解除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协议》的议案。截止目前,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已逾期,属于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构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8-040
二、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现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公司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的监管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收到警示函的事项,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此向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公司将按照《业务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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