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18-10-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汇森能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10-12


公告编号:2018-040
证券代码:831956 证券简称:汇森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警示函的公告

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对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2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监管事项

2016年11月12日,公司与关联方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签署《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垫付燃气锅炉货款1,000万元。但上述锅炉改造项目一直未开工。2018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除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协议的议案》:“经双方协议,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同意终止合作项目,并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归还公司垫付的1,000万元燃气锅炉货款。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当日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协议,预计该笔款项将于2018年8月2日之前回收。由于该笔资金在该公司周转时间较长,公司将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该公司收取利息费用,计息期间以公司支付款项直至回收期间为计算依据。”2018年7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于解除与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协议》的议案。截止目前,上述应收关联方款项已逾期,属于非经营性的资金往来,构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公司未按规定及时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18-040
二、被采取的监管措施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现对公司出具警示函。公司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和规范运作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三、公司说明及整改措施

(一)公司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的监管管理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二)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收到警示函的事项,将严格按照警示函的监管要求,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在此向投资者表示歉意,今后,公司将按照《业务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青岛汇森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