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6
公告编号:2024-075
证券代码:831962 证券简称:ST 尚慧能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传票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5 日
(三)诉讼传票作出日期:2024 年 12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仪征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案件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名称: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郦湘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75
姓名或名称:海南天聚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4 年-2019 年期间,原告与被告海南天聚太阳能有限公司占股95%、被告实际控制人刘中唯占股 5%的甘肃天聚石岗墩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历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先后形成(2014)甘民二初字第 60 号民事一审判决、(2019)最高法民终 13 号终审判决。在(2019)最高法民终 13 号终审判决中,最高院认定系本案被告海南天聚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委托加工交易关系,而非甘肃天聚石岗墩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
最高院判决作出后,被告海南天聚公司作为原告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原告给付电池
片货款 5000 多万元,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作出
(2019)苏 10 民初 116 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向被告给付货款42062986.57 元及利息、罚息。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省高院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作出(2021)苏民终 1136 号民事判
决,维持扬州中院判决。
原告认为,在原被告的合同关系中,是被告作为合同事项的发起者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致使原告遭受巨额损失,被告对原告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 38011231 元及利息、罚息(以本
公告编号:2024-075
金 38011231 元为基数,自 2012 年 10 月 9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计算,自 2019 年 8月 20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20%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案件将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案件,因该起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结果。公司作为原告将积极、合法配合法院调查审理,并对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案件处于审理阶段,暂无法判断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将及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公告编号:2024-075
(一)民事起诉状、传票
江苏尚慧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