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1969 证券简称:埃蒙迪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上海埃蒙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埃蒙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埃蒙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 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上海 埃蒙迪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治理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程序。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上述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外,公司所有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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