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1973 证券简称:善为影业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丛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将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 10 时 30 分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东毅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丛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剑东
公告编号:2025-024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丛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签
订《网络剧联合投资出品合作协议》约定联合投资出品网络电视剧《错嫁世子妃》(下称“剧集”);被告负责剧集的拍摄、制作及宣传发行;善为影业投资 350 万元;预计剧集杀青后半年内完成发行,杀青后一年左右在平台上映; 剧集于 2021
年 5 月 23 日杀青,按照投资协议应在 2021 年 11 月 23 日前完成发行,并
在 2022 年 5 月 22 日左右完成平台上映,但剧集迟迟未能发行,直至 2023 年
10 月 13 日方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但后亦未正常发行,多次询问进展
均未实现。因剧集迟无进展,善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向被告发送《关
于解除〈网络剧联合投资出品合作协议〉的函》通知被告解除投资协议并要求被
告返还投资款。被告回函确认 2024 年 1 月 17 日已收到解除函,但不同意解
除合同及退还投资款。善为公司遂于 2025 年 4 月将本案诉于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络剧联合投资出品合作协议》 于 2024 年 1 月
17 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350 万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477,487.54 元(自投资款支付之日
起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0 日,并应以未返还 投资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全部投资款返还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上述二至四项诉讼请求共计 4,027,487.54 元。
五、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
理由:
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丛心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签订《网络剧联合投资出品合作协议》(下称“投资协议”)。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联合投资出品网络电视剧《错嫁世子妃》(下称“剧集”);预计剧集
公告编号:2025-024
杀青后半年内 完成发行,杀青后一年左右在平台上映;如一方违约的,守约方 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投资协议签订后, 善为公司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 350 万元。但剧集杀青后超过两年,亦未正常发行,善为公司多次询问进展
均未实现。遂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向被告发送《关于解除〈网络剧联合投资
出品合作协议〉的函》(下称“解除函”), 通知被告解除投资协议并要求被告返
还投资款。被告回函确认 2024 年 1 月 17 日已收到解除函,但不同意解除合
同及退还投资款。经核算,起诉之日距离投资协议签署日已四年有余,距离杀青日亦将近四年,善为公司拟在剧集杀青后一年左右发行上映并回收投资的合同目的落空。无锡丛心公司应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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