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5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1973 证券简称:善为影业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3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2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8 月 7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就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天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出具《民事判决书》【(2025)粤 0304 民初 13873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东毅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楚
公告编号:2025-02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善为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善为公司”)与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下称“酷影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签订《网剧投资合作协议》(下称“投
资合同”)。约定共同投资并联合出品网剧《偷心魔女》(下称“剧集”)善为公司投资 150 万元,酷影公司为承制方,负责剧集的前期开发、筹备、拍摄、报批、
后期制作及发行。剧集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开机,2021 年 1 月 10 日杀青,但
杀青后超过三年有余仍未上映。期间善为公司多次向酷影公司了解剧集上映情况并催促尽快上映,但酷影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上映,始终无法确认上映日期。善
为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向酷影公司发送《关于解除〈网剧投资合作协议〉的
函》(下称“解除函”),通知酷影公司解除投资合同并要求酷影公司返还投资款。
酷影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收到解除函,但一直未向善为公司返还投资款。善
为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2 日向酷影公司发出《关于催促退还投资款的函》,再次
要求酷影公司返还投资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但酷影公司未予理会。酷影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王天楚为酷影公司的唯一股东。善为公司 2024 年 11 月5 日向酷影公司及王天楚提起合同纠纷之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网剧投资合作协议》
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解除。
二、判令被告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人民币 150 万元;
三、判令被告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690,075.00 元(自投资款支付之日起暂计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并应以未返还投
资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2%继续计算至全部投资款返还之日止);
四、判令被告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53,600 元;
上述二至四项诉讼请求共计 2243675 元。
五、判令被告王天楚对被告上海酷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述二至四项债务承
公告编号:2025-023
担连带责任。
六、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
理由:
剧集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开机,2021 年 1 月 10 日杀青,但杀青后超过三
年有余仍未上映,导致善为公司合同目的落空。酷影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善为公司有权要求酷影公司退还之前所有已经投资的款项,并按照年利率 12%支付善为公司资金占用损失。
酷影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王天楚为酷影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王天楚不能证明酷影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身财产的,应当对酷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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