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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4-24 22:30:39 股吧网页版
温迪数字: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24


公告编号:2019-004
证券代码:831975 证券简称:温迪数字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30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0月3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关丽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美霞律师、谢玮键律师、广东众礼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关丽芬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美霞律师、谢玮键律师、广东众礼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罗淑妮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美霞律师、谢玮键律师、广东众礼杰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王立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美霞律师、谢玮键律师、广东众礼杰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勇

公告编号:2019-00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0日,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丽芬、王立军、罗淑妮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原告认为广东证监局认定温迪数字未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认定温迪数字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提起本案诉讼,恳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局)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依法判决广东证监局重新作出对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关丽芬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案件进展情况:

当事人已于2019年3月29日收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传票[(2018)粤71行初554号),并于2019年4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件。本案件尚待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告编号:2019-004
五、备查文件目录

1、《行政起诉状》

2、《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通知书》

3、《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传票》

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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