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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27 15:42:41 股吧网页版
中浩紫云:涉及执行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27


公告编号:2021-040

证券代码:831981 证券简称:中浩紫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浩紫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执行和解协议的日期:2021 年 9 月 24 日

执行受理日期:2021 年 2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比邻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凌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赶生、龙田有、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浩紫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尚建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尚建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姓名或名称:张素娥

公告编号:2021-040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因被执行人中浩紫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建华、张素娥未全面履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 0115 民初 35 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
义务,2021 年 2 月 10 日,申请执行人广东比邻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执行
人中浩紫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建华、张素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执行。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申请执行人广东比邻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中浩紫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建华、张素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股权转让款 2200 万元本金、收益款及逾期支付利息。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21 年 9 月 24 日,申请执行人广东比邻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与被执行人中浩紫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建华、张素娥(以下统称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2021)粤 0115 执 2034 号执行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与乙方确认:截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甲方已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收取执行款【1,860,613.53】元。
二、乙方尚建华承诺分期向甲方清偿债权【35,488,324.76】元。如果乙方尚建华逾期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的,对该期应付未付款项,乙方尚建华同意按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方同意在执行和解协议签署之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执行对(2021)粤 0115 执 2034 号的执行案。

公告编号:2021-040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公司财务方面没有产生不良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 0115 民初 35 号《民事调解书》;
2.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 0115 执 2034 号《执行通知书》;
3.《执行和解协议》

中浩紫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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