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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7 15:35:01 股吧网页版
春盛药业: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7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3 期 B 座 50 层

50F,ChinaWorldTower3B,No.1JianguomenWaiAvenue,ChaoyangDistrict,

Beijing100020,P.R.China(postcode,100020)

TEL:8610-57600588/FAX:8610-57600599

法律意见书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嘉兴悦合智创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购春盛药业项目,担任春盛药业本次收购的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春盛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就全国股转系统下发的《关于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项目的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对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适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意见。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用语释义同原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收购管理办法》、《第 5 号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

一、收购人控股股东最近 2 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经审计及审计
意见的主要内容等事项

回复: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提供的审计报告,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 年 6月 9 日,北京国府嘉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国府审字(2025)第03010091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就嘉兴悦合的控股股东北京悦搜 2022-2024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意见如下:

“我们审计了北京悦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悦搜公司”)财务报
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
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北京悦搜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回复:

本次收购系收购人协议受让康惠控股持有的上市公司 22.00%的股份,本次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自愿性限售条件,尚需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有权监管机关的豁免(如需),以及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前述股份的自愿性锁定承诺后方可转让。

经本所律师核查,康惠制药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自愿性股份限售承诺的议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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