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1983 证券简称:春盛药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该议案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四川春盛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公司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以及公司受赠现金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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