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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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东方基业”或“公司”)委托,指派丁红涛、王新锋律师出席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议案、决议等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基业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相关文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东方基业于2016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对其职权范围内相关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基业董事会召集。
2、东方基业董事会于2016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东方基业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
4、东方基业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涉及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内容为:审议《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审议《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审议《关于北京东方基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审议《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关于追认审议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向关联方租赁办公房屋事项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基业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基业第一届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东方基业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已于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东方基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18日下午13: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东方基业董事长王静波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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