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31988 证券简称:碳捕集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碳捕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了(2024)京 0108 民初44596 号民事调解书,目前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碳捕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文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胜方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华
公告编号:2025-01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金汇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晋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与新疆胜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方公司”)
签署《新疆天朗盈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我公司将持有的新疆天朗盈润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2.6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979.20 万元,已实缴)转让给胜方公司,转让价款为 979.20 万元。
沈华、金汇天成公司、李默、孟海山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项下胜方公司的全部付款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 2024 年 8 月 9 日诉讼受理之日尚欠公司本金 5,400,0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 5,400,000.00 元人民币及本金对应的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4、依法判令被告和第三人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公告编号:2025-015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了(2024)京 0108 民初 44596 号
民事调解书,约定:
新疆金汇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胜方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沈华于 2025 年 1
月15日(含当日)前共同向碳捕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款项7,489,434.50元。逾期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利息。
(二)执行情况
我司已向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作为原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资金的回收,有利于提升公司财务状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胜方公司、金汇天成公司银行账户以及金汇天成公司持有的“新疆托克逊县阿拉沟南部石灰岩矿一区(水泥用)探矿权”。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京 0108 民初 44596 号民事调解书
公告编号:2025-015
碳捕集(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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